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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水利工程招投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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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水利行业招投标业务的重要性
  2000年我国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作为关乎国计民生至关重要的水利工程自然也包括在内。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2008年四季度,我国公布了10条经济刺激措施,投资总额超过4万亿元,发挥新增中央投资的拉动作用以实现“扩内需、保增长”。为管好用好新增中央投资,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亟需规范。
  国家建设项目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提高财政性投资项目效益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防止工程施工中出现腐败问题的有效手段。它不仅能为业主选择好的供货商和承包人提供帮助,而且能够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其本质特征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将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招投标制度是比较成熟而且科学合理的工程承包发包方式,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最佳办法。国家、行业协会及地方政府都在积极推动招投标规范建设,相关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这项工作,有利于确保国家财政性建设资金得到有效运用,防止建筑经济活动中的无序状态。
  
  二、当前水利行业招投标业务存在的问题
  所谓招标投标,是指采购人事先提出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交易行为。招标,是众多采购方式中最重要的一种,它是业主选择最合理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的一种手段,是实施资源最合理配置的前提,招标全过程是选择实质性响应标的过程,因而招标也是各方面利益比较、均衡的过程。而投标,则是供货商、承建商或劳务提供者对招标的响应,是他们为了获得货物、工程或劳务合同而向业主发出的实盘。
  一般来讲,一项招投标活动是一种交互行为,既有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也有相应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小组以及建委、经委、财政、审计等政府部门同时参与其中。从采购交易过程来看,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程序包括: 工程项目报建、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备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的发放、勘察现场、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设有标底的)、开标 、评标、中标 、合同签订等流程。在以上招标投标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出现串通行为,从而构成串通招标投标。招标投标环节及参与者的复杂性决定了招标投标过程中职务犯罪主体和行为的多元性。
  近年来,在我国针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的审计中,查出了招投标和工程发包中的一些违法违纪问题,主要包括规避招标、暗箱操作、串通招标投标、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招投标程序不规范、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招投标双方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以及泄露标底、行贿受贿招标代理机构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标,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投标活动,非法干预项目招标人的自主权;一些地方、部门违法限制或排斥外地区、外行业中标等等,这些问题都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水利工程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大体可以分为五类:
  (一)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1.招标人规避招标或者从事虚假招标活动,在郊区、县政府投资的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中,借口政府资金不到位,先对水利工程主体部分进行招标,而对其它剩余的小型建设部分进行暗箱操作,直接指定承包商进行施工,从中牟取工程总价1-3%作为工程介绍费。
  2.招标人对整个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盘操纵,表面上严格按照招投标法程序进行,其实将水利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然后假装设置一次招投标活动,则其他单位便成为了陪衬,这样做使得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3.招标人设置歧视性发标,以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来排挤外行业或外地竞争者。
  4.擅自开标、换标型。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法律,开标应当公开,在此之前标书必须保密,并不得更换。以防止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与开标之前的时间间隔期,让不端行为造成可乘之机。
  5.招标人事后补偿:(1)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时压低报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以额外补偿。标价是评标的重要标准,投标人为了击败自己的竞争对手,可以事先与招标人串通,超出自己的承受能力压低价格,中标后再由招标人给予投标人额外的补偿。(2)招标人与投标人约定,由投标人在公开投标时抬高标价,待其他投标人中标后给予该投标人一定补偿。
  6.差别待遇型。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不同投标人相同或类似的标书实行差别待遇。评标对于整个招标投标过程来说,是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而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又是这一环节的关键问题。
  7.设置障碍型。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
  1.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中标。“挂靠”、“超级承揽”造成水利建设单位高成本低回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的预期目标,造成建筑市场混乱,鱼龙混杂,如果甲方在工程尚未竣工前,由于种种原因“卷工程款走人”,工程停工会导致巨大损失。
  2.围标,就是其中一个投标人也就是既定的中标人自行组织一定数量的投标人共同参加投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得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作用。
  3.中标单位转包:转包的出现将直接导致“豆腐渣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单位,从中牟取管理费,而对工程质量以及安全生产等文题,丝毫不与管理,势必会造成一些资质不够、施工经验不多的企业,混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4.招投标双方如果要共同操纵招投标活动,则会签订“黑白合同”,即除了双方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可分三种类型:
  (1)价格同盟型。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或者哄抬投标价或者故意压低投标报价,以达到排挤其他投标人、损害招标人利益的目的。
  (2)轮流坐庄型。该行为多发生在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保证质量又节约资金。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使投标人无论实力如何都能中标,并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3)标内损失标外补型。投标人之间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内定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以“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5.透露标底等秘密信息。设有标底的工程招标,中标者应当是标价最接近标底的投标者。可见,掌握标底实际上就掌握了比其他投标者更多的中标机会,如果特定的投标者在掌握了标底的情况下投标,则整个招标投标过程则无竞争性可言。
  出现串通招投标舞弊现象的成因,主观上是由于水利建设行业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多数包工头挂靠某个水利公司,打着公司名义,个人出资承揽工程,设计周期短,资金周转快(多数为业主预支承建),数额巨大,因此,利润率较高,利润空间大。为了谋求暴利,投标人为使承包工程到手不择手段,千方百计拉拢腐蚀水利工程发包单位负责人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由于一般建设工程造价少则几百万,多则数千万甚至上亿元之巨,企业用于业务攻关的费用,在相互攀比中,水涨船高开支惊人。而水利工程发包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也是出于一己私欲,不惜牺牲国家和单位的利益,置工程质量于不顾,他们操纵招投标市场及结果,最终铸成大患,这些犯罪的领导干部大都曾经是水利方面的专家、精英。类似沉痛的教训很多,例如九十年代末发生在钱塘江标准堤塘建设中的用烂泥充当混凝土填入沉井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就是最好的证据。客观上讲,造成这些舞弊行为的间接原因是由于该单位没有制定良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由制度而没有很好地遵守,造成造假者有机可乘,因此我们说,针对招投标业务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也是保护干部、保护人才的一个良好方法。
  (三)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问题
  水利招投标过程中,比较容易出问题的是资格预审,一些招投标行为都是由代理机构来完成的。但由于一些配套制度尚未完善,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己特殊的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而且如何检验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尚没有一个可操作性的标准来评判,因此需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投标行业中执行法律不力。招投标代理机构本应是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投标代理机构系为工程的发包、承包代理中介服务。但是因其垄断地位导致权利过于集中,该组织中的当权者则利用这一服务机构钻法律空子,不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搞“暗中操作”,大肆捞取好处。可见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影响远大于法律规范的约束力。
  (四)评标机构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评标办法尚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欠佳。因为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评标机构只顾压低报价,而且评标的评分方法只重视定性评分,忽视定量评分,加上专家评标水平不够,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国家行政干预。
  《招投标法》颁布的主要作用是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正常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防止行政干预。
  但是有的地方或行业部门自己本身也是招标人,对招投标的监督实际是自己监督自己,使得“监督”显得苍白无力;有的地方或行业部门对本地区、本行业水利企业给予方便,而对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他们参加本地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甚至滥用职权直接干预工程的发包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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